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78號原告幸孚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 律師
蘇佑陞 訴訟代理人 林涵天 被告基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基伙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鍾欣惠 律師被告 黃莊榮良吉 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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