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救字第5號
抗 告 人  林銘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昱騰 等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聲請訴訟救助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108年度港救字第5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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