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救字第5號
抗 告 人 林銘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昱騰 等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聲請訴訟救助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108年度港救字第5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