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簡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鄭合盛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港簡字第62號租佃爭議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繳納規定之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O七年度港簡字第六
十二號租佃爭議事件於附表所示庭期之開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
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
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
項)。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
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
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民國104年8月7日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修正說明)。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
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
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
注意事項第6條)。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港簡字第67號租佃爭
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
利益,留存必要之證據,爰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庭期之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
三、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聲請人於判決確定之日後6個月內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庭期
之錄音光碟,本院認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
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人應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庭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家莉
附表:聲請人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之庭期:
1.民國107年3月7日
2.民國107年8月8日
3.民國107年10月3日
4.民國108年1月30日
5.民國10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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