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蘇紋泙┌───────────────────────────────────────────────────────┐│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余素女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98年8月31日│24,000元│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