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730號
抗告人 李東秋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被告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