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84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錦龍 選任辯護人 張競文 律師
林石猛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75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蔡奇秀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婷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