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佟文慶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蔡和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