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152號原告 許林月娥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蕭宏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之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此部分依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原告於100年3月31日提出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萬元,已較原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之金額增加新臺幣40萬元,此部分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原告追加金額新臺幣40萬元部分即不予准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