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李建鴻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依法沒入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蔡和憲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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