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02號原告 陳冠至 被告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俊宏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6940元【計算式:佔用面積2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6847元=936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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