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3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簡字第30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俞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製作日期均應更正為「111年1月10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製作日期均記載為「110年1月10日」,此等部分顯為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