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9號
原告 施効谷
被告 楊惇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0,400元(參卷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本件房屋112年現值為5萬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