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1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富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能翰 、 王思雅 及 陳品叡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