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5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519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告 尤清風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51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2月16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謝靜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六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