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金簡字第2號
法定代理人 曾宜欣
訴訟代理人 郭心雅
被告 葉旻振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金簡字第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下午4時14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6,601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6,601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有價證券開戶契約及開戶約定申請書,
經原告於109年7月28日審查成立,但被告於民國111年5
月11日及同年5月12日下單成交後,分別於同年5月13日及
同年5月16日違約不交割,致原告受有新台幣282,397元之
損害,經扣除被告可供原告扣除之新台幣125,796元後,尚
欠新台幣156,601元等,已經原告提出雙方之上述契約及交
割資料,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應依雙方開戶契約書第
11條第5項約定,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