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金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金簡字第2號

原告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宜欣

訴訟代理人 郭心雅

被告 葉旻振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金簡字第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下午4時14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6,601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6,601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有價證券開戶契約及開戶約定申請書,

經原告於109年7月28日審查成立,但被告於民國111年5

月11日及同年5月12日下單成交後,分別於同年5月13日及

同年5月16日違約不交割,致原告受有新台幣282,397元之

損害,經扣除被告可供原告扣除之新台幣125,796元後,尚

欠新台幣156,601元等,已經原告提出雙方之上述契約及交

割資料,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應依雙方開戶契約書第

11條第5項約定,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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