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保險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間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31,29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
訟法第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