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17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
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
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7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7 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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