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8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公示送達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
請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1,000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