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54號聲請人 李月嬌李義勝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02│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03│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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