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8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木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楊綉貞 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7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