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慕軍選任辯護人張藝騰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蕭涵勻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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