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海商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海商字第2號原告甲00000000
Sud,In法定代理人MichaelW
Sud,In代理人 黃智絹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壹拾壹萬柒仟捌佰參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壹仟參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零參佰捌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