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毒偵字第2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丸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貳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刑案前科,素行尚可,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手段、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僅藥丸一顆,所生危害尚非嚴重,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丸1顆(驗餘淨重0.1264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雅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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