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856號聲請人向書量即被告義務辯護人 陳新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向書量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向書量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黃右萱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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