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澋驄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黃家洋
許方如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理人 郭鳳儀
蔡夢燐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蘇志成
楊子儀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王光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陸軍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劉必棟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聲請執行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 林澋聰 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
次查,債務人自民國100年10月中旬起,任職於第三人台灣安達企業行擔任貨運司機,其最近半年(即101年1月份至6月份)之薪資總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314元,平均月薪資收入約為3萬3,386元;另債務人名下雖有門牌號碼高雄縣六龜區新開69之1號之房屋1棟,惟該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99年之課稅現值僅餘12萬2,800元,又位處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災區為受災戶,業經所在地區公所公告為莫拉克風災特定危險區域,每逢防災汛期屆至,人員即必須撤離該屋而不能居住使用,客觀上顯難予處分變價;此外,債務人已別無其他不動產或有何較具價值之財產,有債務人勞保投保查詢結果資料、第三人台灣安達企業行出具之債務人10
1年度薪資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8年度、99年度及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旗山分局99年房屋稅繳款書、高雄縣六龜鄉公所98年8月23日風災受災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堪認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
三、又據債務人陳報,其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1萬1,890元(含:①日常膳食7,000元、②交通費3,000元、③醫療費用1,000元、④水電瓦斯費890元),經核此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總額,並未逾內政部統計公佈之101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1萬1,890元,自堪認允當而無過度消費情事。債務人復陳稱其配偶 李淑敏 近3年來並無固定職業及穩定收入,其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分別於92年及00年出生,均尚年幼,致需負擔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語,亦有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其配偶李淑敏97、98及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李淑敏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佐,故債務人主張其須支出2名子女之扶養費等情,足堪採信。是按財政部國稅局公布之100年度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每年8萬2,000元為衡量標準計算(8萬2,000元÷12月≒6833元/月),則債務人陳報其每月須支出子女扶養費10,000元,並未逾上開扶養免稅額之範圍,亦堪稱合理。
四、再查,債務人更生方案所載更生條件,係將其月平均收入扣除上開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約尚可剩餘之1萬1,000元(平均月薪33,386元-11,890元-10,000元=11,496元)作為每月還款之金額,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清償6年,以每個月為1期,自本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起為第1期,每月15日給付1次(依債權比例計算各債權人每期清償額,分別電匯予各債權人),共72期,清償總金額合計79萬2,288元,清償成數比例約為15.23%,復提供保證人 李進 約擔保其更生方案之履行,經本院將債務人前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送達本件各債權人,並限期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除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陸軍專科學校、長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本件其餘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則均函覆不同意,致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規定,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同意及視為同意之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比例僅28.73%)。然查,債務人之配偶近年來並無固定收入,債務人因而必須負擔大部分家庭生活開支及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已如前述,且經核債務人所陳上開各項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支出,亦與前揭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及最近年度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衡量標準相當、合理,難認其生活有何明顯奢侈或浪費情事,另亦有保證人 李進約 提出其銀行存款餘額證明資料附卷可參,自堪信債務人已盡最大清償誠意,恪盡所能節省生活開支及提出更生條件方案,並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從而,本件債務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條件及方案,經本院依職權斟酌前述各節,認此更生條件公允、適當且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各款不應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
五、另按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未經依第1項規定異議或異議經裁定確定者,視為確定,對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效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36條第5項、第67條第1項前段及第7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債務人縱未依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其已依更生程序申報債權之債權人,因受債權表之實體確定力及更生方案之拘束,僅得以法院認可裁定及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查本件各債權人既已於本件更生程序依限申報債權,且本件債權表亦因未經各債權人及債務人依同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異議而告確定,依上說明,本件各債權人即受此債權表實體確定力之拘束,其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方案履行,各債權人均得按本件債權表所列計之債權金額,以及更生方案所載更生條件行使其債權。因此,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聲請於本件更生方案附加「更生方案倘認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依本件債權表所列債權,要求債務人立即按債權表所列本金及依各該原始契約計算利息與違約金,並向後請求至清償日止」等類似條件,顯與上開規定有悖,自不應准許。
六、至債務人生活程度之限制,條件應如何訂定,並無一定客觀標準可循,亦有掛一漏萬之虞,況債務人倘依更生方案如期還款、履行,縱其違反生活程度之限制,亦無任何罰責,是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就債務人之生活程度訂定限制,恐成具文而無何實益。反之,如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前段及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既得以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亦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已足資債權人救濟,實無特別限制更生債務人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務人林澋驄更生方案:
┌────┬─────┬────┬─────┬─────┐│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月清償額│6年清償額│││新台幣)││││├────┼─────┼────┼─────┼─────┤│聯邦銀行│49,639│0.95%│105│7,560│├────┼─────┼────┼─────┼─────┤│華南銀行│153,898│2.96%│326│23,472│├────┼─────┼────┼─────┼─────┤│台新銀行│1,301,086│25.2%│2,752│198,144│├────┼─────┼────┼─────┼─────┤│萬榮行銷│436,342│8.39%│923│66,456│├────┼─────┼────┼─────┼─────┤│台北富邦│278,913│5.36%│590│42,480│├────┼─────┼────┼─────┼─────┤│國泰世華│435,828│8.38%│922│66,384│├────┼─────┼────┼─────┼─────┤│遠東銀行│89,650│1.72%│190│13,680│├────┼─────┼────┼─────┼─────┤│渣打銀行│158,526│3.05%│336│24,192│├────┼─────┼────┼─────┼─────┤│永豐商銀│383,149│7.37%│811│58,392│├────┼─────┼────┼─────┼─────┤│中國信託│351,005│6.75%│743│53,496│├────┼─────┼────┼─────┼─────┤│勞保局│61,291│1.18%│130│9,360│├────┼─────┼────┼─────┼─────┤│陸軍專校│340,000│6.54%│719│51,768│├────┼─────┼────┼─────┼─────┤│長鑫資產│564,432│10.85%│1,194│85,968│├────┼─────┼────┼─────┼─────┤│ 匯誠 第一│195,385│3.76%│414│29,808│├────┼─────┼────┼─────┼─────┤│富邦資產│401,219│7.72%│849│61,128│├────┼─────┼────┼─────┼─────┤│債權總額│5,200,363│清償總額│11,000元/│792,288│││││月││├────┼─────┴────┴─────┴─────┤│清償成數│15.23%│├────┼──────────────────────┤│清償方法│㈠、以每月為1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11,000元│││。│││㈡、依表列債權比例,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15日開始清償,於每月15日依表列每月清│││償額分別匯款予各債權人。│├────┼──────────────────────┤│是否提供│保證人李進約(Z000000000)(住:高雄市六龜區││保證人或│新發里19鄰和平路285號)願擔保上開更生方案之││擔保物│履行。│├────┼──────────────────────┤│備註│★各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認可裁定或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宜自行提供匯款帳戶及帳號予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