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包文欽輔佐人即被告之父包春明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96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包文欽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包文欽於民國106年2月4日6時55分許,未經同意,亦無正當
理由,侵入 洪啟陞 位於南投縣○○市○○路○段○○○號住宅2樓房間,適為洪啟陞發現,雙方發生拉扯,包文欽趁隙逃脫,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洪啟陞記下車牌號碼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過濾而查獲。
㈡案經洪啟陞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包文欽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洪啟陞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相片影
像資料查詢結果、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籍資料各1份、監視器擷取照片2張。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被告前於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08
、196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8月確定,上揭2罪再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聲字第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已於104年8月26日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曾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參,素行不佳,正值青壯,無故侵入告訴人居住之住宅,侵害告訴人及其家人居住安寧之法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卷第15頁),無業、係重度身心障礙者,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1紙附卷可憑(見警卷第17頁)之生活狀況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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