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健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3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健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王健華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固經修正公布,並於民國102年1月25日施行,然本件之宣告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所示之情形,故上開修正對受刑人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宇安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01月28日│102年06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42號│字第85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55號│102年度訴字第5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6月25日│102年09月1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55號│102年度訴字第536號││判決│││││├────┼──────────┼──────────┤││判決│102年07月11日│102年09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