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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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632號債權人澄豪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穩物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金額614,22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與所附證物之明細
表金額不符,如已有受部分清償,並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