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631號債權人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童志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振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究為新臺幣伍萬零壹佰陸拾元或
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陸拾元?並請提出請求金額費用明細及其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