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624號債權人育才文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楚萱鏵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利息自104年4月2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依繳款清冊報表
所載105年10月起未繳教材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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