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9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965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乙○○
、30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丁○○、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