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四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張瑛宗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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