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88號原告自在軒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