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62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關於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用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納(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