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62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兩造結婚證書、戶籍謄本(全戶)及被告真實住址。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林寶春(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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