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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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76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
一、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強盜(連續強盜)│搶奪(連續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93.4.26日起至93.5.28│93.5.18日起至93.5.27│││日間數次│日間數次│├────────┼──────────┼──────────┤│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4200號│93年度偵字第4200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306號│94年度上訴字第306號││實│││││審├──────┼──────────┼──────────┤││判決日期│94.04.26│94.04.26│├─┼──────┼──────────┼──────────┤││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306號│94年度上訴字第30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5.31│94.05.31│├─┴──────┼──────────┼──────────┤││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2167號│94年度執字第2167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夜間侵入住宅)│妨害自由(共同私行拘││││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3.1.11日│93.3.2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7015號│93年度偵字第3329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1123號│95年度上訴字第236號││實│││││審├──────┼──────────┼──────────┤││判決日期│94.10.26│95.05.24│├─┼──────┼──────────┼──────────┤││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1123號│95年度上訴字第2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0.26│95.06.15│├─┴──────┼──────────┼──────────┤││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498號│95年度執字第32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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