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台灣高等法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本院94年度國字第2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7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5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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