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張昌隆 即被繼承人 張成智 之遺囑執行人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遺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四年度重家上字第二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係請求給付遺贈之裁判,遺贈存否及其範圍應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法院重家上字第2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家事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靜芳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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