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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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斌懋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8年度執聲字第2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529號被告郭斌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3342號判決確定在案,而該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判決書及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含袋毛重1.│包裝之塑膠袋與所│││非他命1包│2970公克,│包裝之甲基安非他││││淨重1.1020│命於物理外觀上二││││公克,取樣│者已附合為一體而││││0.0002公克│難以析離。││││,餘重1.10├────────┤│││18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7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