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746號聲明人 蔡秀端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繳納聲明費用1,000元,經本院通知聲明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未遵期補正即予駁回,而該通知業於民國103年6月19日合法送達聲明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明人迄今仍未補繳,依首揭規定,本件聲明人之聲明,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