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裕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文裕因犯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柯于婷附表:受刑人林文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反保護令│違反保護令│├─────┼─────────────┼─────────────┤│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0年4月3日│100年8月22日│├─────┼─────────────┼─────────────┤│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847│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第6444││年度案號│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朴簡字第316號│101年度朴簡字第39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0月31日│101年1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案號│100年度朴簡字第316號│101年度朴簡字第39號││定├───┼─────────────┼─────────────┤│判│判決確│100年12月15日│101年2月23日││決│定日期│││├─┴───┼─────────────┼─────────────┤│備註│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6號│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