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44號原告 李慶榮 訴訟代理人 王得州 律師被告 何馮凱
王義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確認被告間所簽立如附表一所示【名稱:還款契約書,金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日:民國105年4月15日,還款日:108年4月14日,利息約定:無】之借款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