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18號原告 蔡呂採秀 被告 游奕琦 即游時韋
游雅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萬3,792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萬3,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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