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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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28號聲請人 曾素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恒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叔穎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 字第 1728 號裁定(110.11.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司司 字第 56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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