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躍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躍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末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臺抗字第2號判例要旨參照);惟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28號、93年度臺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康躍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5月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從而,經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上開內、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即本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812號)所判處有期徒刑5月,雖業於民國103年1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惟揆諸上揭說明,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附表:受刑人康躍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得易││││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訴)機關├────────┼────────┤刑處分│備註││號││││年度案號│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2年4月11日凌│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已於103年1│││防制條例│5月│晨0時30分許為│102年度│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金、得易│月2日易科│││(施用第││警採尿時起回溯│毒偵字第│1812號│1812號│服社會勞│罰金執行完│││二級毒品││96小時內之某時│2097號├────────┼────────┤動│畢│││)││││102年10月23日│102年11月21日│││├─┼────┼────┼───────┼────┼────────┼────────┼────┼─────┤│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2年3月18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不得易科││││防制條例│10月││102年度│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罰金、不││││(施用第│││偵字第│2178號│2178號│得易服社││││一級毒品│││21321號├────────┼────────┤會勞動││││)│││、102年│103年6月4日│103年7月9日││││││││度毒偵字││││││││││第2416號│││││├─┼────┼────┼───────┼────┼────────┼────────┼────┼─────┤│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2年3月18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編號3至4定│││防制條例│4月││102年度│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金、得易│應執行有期│││(施用第│││偵字第│2178號│2178號│服社會勞│徒刑7月│││二級毒品│││21321號├────────┼────────┤動││││)│││、102年│103年6月4日│103年7月9日││││││││度毒偵字││││││││││第2416號│││││├─┼────┼────┼───────┼────┼────────┼────────┼────┼─────┤│4│偽造署押│有期徒刑│102年3月19日起│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編號3至4定││││4月│至102年3月20日│102年度│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金、得易│應執行有期││││││偵字第│2178號│2178號│服社會勞│徒刑7月││││││21321號├────────┼────────┤動│││││││、102年│103年6月4日│103年7月9日││││││││度毒偵字││││││││││第2416號│││││└─┴────┴────┴───────┴────┴────────┴────────┴────┴─────┘(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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