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阮貴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貴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貴美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在監執行中,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刑確定,並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2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02年度聲字第12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接續在監執行(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等情,有上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本院卷可稽,堪認無訛。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3月2日,而截至103年11月4日報請假釋為止,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即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2月18日,受刑人並經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103年11月4日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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