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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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 莊淑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清溪 、 李許美華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路○段○○○○○○○○○○○○○○號土地上、面積1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淨空,雖未區別該地上物分別有若干面積坐落於嘉義市○路○段○○○○○○○○○○○○○○號土地上,然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嘉義市○路○段○○○○○○○○○○○○○○號二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51,9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9,
000元(計算式:1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1,900元=519,00
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