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 黃宏成 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被告嘉義縣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容輝 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義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民國103年第17屆嘉義縣縣長選舉無效,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柯月美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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