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調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係因票據發生爭執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3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應將第三人 林定麟 所有簽
立之支票正本共三十六張(聲請狀內未載明支票內容所記載
之事項)返還聲請人,係因票據發生爭執,揆諸前述規定,
不得聲請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