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羅彗慈
被 告 曾朝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2年度豐簡字第621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林新竑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金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